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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公安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工作;承担侦办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的职责。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指导、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防火、灭火和救灾等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十)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的职责。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及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

  (十二)承担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的职责。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工作,承担开展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的职责。

  (十四)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业务经费、营建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指导公安边防部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指导铁路、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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