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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2.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对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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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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