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交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2.下放规划审批权限。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外,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州政府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级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三)划入的职责。 1.原省物价局的职责。 2.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3.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4.原省建设厅承担的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3.将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省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省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务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除工业和通信业项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金融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十三)制定全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